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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4年11月19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人洪○強稱,其為債務人之弟弟,本件標的物現由其占有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後面廁所前方因樓上漏水(現已修好)致天花板有油漆剝落,但後面增建部分(即41667建號建物)之漏水還沒修好,有壁癌等情。經檢視地下室有一間房間,現無人居住,有放置雜物,除可自一樓屋內進出外,亦可從外面公梯之一扇公用門進出,公用門目前關閉。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115年1月12日、同年3月16日執行勘測時,據地政人員稱,地下室為全棟住戶所有,非一樓住戶單獨所有,不能單獨登記所有權;經現場檢視,41667建號建物與40608建號建物內部相通有一扇門,為廚房及一間房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5‧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6‧41667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3月27日函覆:41667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7‧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5.61坪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一拍:1274萬115年9月10日拍賣]
[第二拍:1020萬未確定]
[第三拍:816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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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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