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59巷27弄25號3樓
🌟產權資料
總坪數:21.30
主建坪:21.30
增建坪:28.06
🌟辦理法院:台北法院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第一拍12/08底標價:1902萬
第二拍未定底標價:1521萬(預估)
第三拍未定底標價:1217萬(預估)
●點交情形→部分點交●
1‧3樓B室及C室為不定期租賃,拍定後不點交。
2‧3樓A室之租期於查封後已屆滿,且無不定期租約之適用,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人,拍定後點交。
3‧3樓頂樓增建部分,債務人自住,拍定後點交。
4‧115年1月22日本院114年度司執全字第997號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標的物樓下2樓住戶稱債務人的房子目前是出租。嗣於1153月25日勘驗時,債務人在場,標的有2個門,其中一個門債務人稱為獨立套房,有租人,另一個門有2間套房,也有租人,而2間套房部分,還有一個獨立樓梯可上樓,樓上空間為二廳、二房、壹衛,債務人稱樓上空間為債務人自己居住,當時買時就是這樣,他沒有增建,不知道前屋主是否有增建。地政人員稱原樓層沒有登記陽台,但有陽台外推情形,樓上債務人自住部分為整層增建。另債務人稱因租客都有按時繳交租金,所以不會特別簽租約,只能提供以前舊的租約,但需要時間再找找。
5‧假扣押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4月13日陳報債務人租約影本到院,A室承租人為趙O婷,租期自114年10月1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每月租金12,000元,另浴室門下方有漏水情形。B室承租人為張O綺,所提租約租期自111年4月11日起至112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12,000元,因定期租賃到期後,默視更新為不定期租賃。C室承租人為呂O齡,所提租約租期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14,000元,因定期租賃到期後,默視更新為不定期租賃。
6‧115年8月12日本件現場勘驗時,債務人在場開門,25號3樓分2個大門,左邊大門為出租套房,右邊進入有2個房間(均出租),另有內梯通往頂樓加蓋,債務人目前一人居住頂樓加蓋。債務人現場提出3份租約(僅一份有更新,債務人稱另2間租客的沒有更新)。
7‧660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3樓前後增建部分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其他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經現場勘查無施工中興建情事,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依規定予以拍照存證列管辦理;3樓頂增建部分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其他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經現場勘查無施工中興建情事,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相關規定辦理,依規定予以拍照存證列管辦理。
8‧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清償債務》
🌟🌟筆錄內容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主🌟🌟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照片來源:自行場勘/司法院/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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