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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順利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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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183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含車位)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5年3月13日現場查封時,據管委會人員稱債務人有一個位於B4編號39之停車位,建物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下同)5,048元,車位管理費每月500元,債務人已繳納115年1-3月之管理費。另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5年3月23日函覆,1831建號建物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4‧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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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5338萬115年9月9日拍賣]
[第二拍:4271萬未確定]
[第三拍:3417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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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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