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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94、94-1地號土地,1999、2000、2001建號建物經本院現場查封,由債務人吳O霞在場稱高雅賓館之租約已結束,現場亦有張貼停業公告,現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現場雜物四散,有電無水;地下室原為5間房間,惟3間已打通,另有5間衛浴;建物後方之空地前為停車場之用,現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且經檢視無車輛停放。本件拍定後點交。
2‧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損屋,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3月2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17090號函、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3月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93272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5年5月15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53062814號函可佐。另經本院職權查詢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78年12月26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故核能安全委員會並無進行輻射普查,如有輻射偵測之需要,可洽請經核能安全委員會認可之「合格輻射防護偵測業者」,進行自費檢測,拍定後不得請求撤銷拍定。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另債權人、債務人若認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3‧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行使優先承買權者,以抽籤定之。《分割共有物(變價)》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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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11276萬115年7月27日拍賣]
[第二拍:9021萬未確定]
[第三拍:7217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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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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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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