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地址:新北市淡水區坪頂路572號2層樓|國華山莊
🌟產權資料
總坪數:91.02
主建坪:68.37
附屬坪:22.65
增建坪:43.90
🌟辦理法院:士林法院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第一拍06/25底標價:2876萬
第二拍未定底標價:2300萬(預估)
第三拍未定底標價:1840萬(預估)
●點交情形→不點交●
1‧687建號、1133建號拍定後不點交,650地號為建物坐落基地,拍定後亦不點交。
2‧民國114年3月28日現場查封及114年7月25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林先生在場稱係原屋主之父親,原屋主將執行標的出售予債務人後,因債務人未繳納尾款且失聯,故未交屋予債務人,目前仍由第三人林先生及同住家人居住使用,未出租他人。另第三人郭o114年4月7日具狀陳報其即為原屋主,與債務人間有不動產買賣關係存在,曾屢次催促債務人結算尾款並辦理交屋手續,但債務人皆以各種理由推託,故本件不動產買賣未完成交屋買賣手續,目前由第三人郭o及家人居住在標的物房屋內。650地號土地除本件建物占用外,其餘部分被雜木林占用。本件建物因位於山坡地,對外出入口為2樓,1樓無獨立出入口,須從內梯由1樓出入,2樓部分有兩個出入口,一個為大門,一個為車庫,3、4樓需由內梯出入,無獨立出入口,原本之頂樓凸出物被移除,另行增建3樓及第4層之頂樓凸出物。114年12月1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段○蘭在場稱房屋有漏水、壁癌,曾因地震有裂痕,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以上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1133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3樓增建係作為起居空間,4樓頂樓凸出物增建係作為出入頂樓平台之樓梯通道使用。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9月3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76543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尚無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惟違章建築皆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倘案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5‧本件拍賣土地均係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並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等坐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6‧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由應買人自行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後再決定是否應投標應買。
7‧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清償債務》
🌟🌟筆錄內容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主🌟🌟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照片來源:自行場勘/司法院/GOOGLE
🌟委託前諮詢
法拍流程完整說明
成本、稅費、銀行貸款分析
投資風險與報酬評估
🌟委託後分析
預估得標價格
銀行鑑價與融資可行性
專案業務現場實地調查
🌟投標當日
全程陪同或代理投標
現場觀察投標人數
即時判斷投標策略
🌟成功得標後
銀行撥款與法院流程協助(七天內需全額繳清)
點交程序與文件處理(依排程攻防遞送不同法院狀紙陳報)
專人個案協助排除占用、後續出租或轉售規劃
🥇陳威宇(LEO)0985-048006
👍LINEID:0985-048006
詳細資訊歡迎來電洽詢
鑫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更多物件http://www.leo法拍.tw
鑫創法拍屋專營法拍屋代標15年
專業團隊投標到點交全程服務買屋超安心
營業員陳威宇:101年登字第197433號
經紀人李彥槿:109北市經證字021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