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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筆錄:●點交情形→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1‧依本分署114年5月12日查封筆錄記載現使用狀況:義務人在場表示,格局為三房兩廳,1.5衛浴、1廚房、1陽台。現無人居住,沒有車位。但之前有跟建商約定使用車位在B1,編號7號,但無規約或分管契約。
2‧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有關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管理物業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機關單位洽詢解決,本分署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3‧土地與建物調查:1.本分署115年3月5日函詢桃園地政事務所及桃園政府建築管理處拍賣之土地是否為法定空地、有無核發建造執照。桃園地政事務所回復查無「法定空地」之註記;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回復拍賣之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87)桃縣工建使字第桃00877號使用執照。2.前經本分署於114年4月16日函查桃園市政府相關單位,拍賣標的未有火災、非自然死亡等報案紀錄。3.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2月5日函:桃園市桃園區公館頭小段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4.鑑於資源有限,縱經本分署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土地建物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
4‧優先承買權相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8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不適用之。」是本次併同拍賣義務人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桃園市桃園區桃園段公館頭小段536建號)以及基地之應有部分(桃園市桃園區桃園段公館頭小段52地號),基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
5‧其他注意事項:1.拍定後,如拍賣公告與不動產現況不符,例如:地號或建號有誤、徵收、拍定後發現土地房屋占有情形與本分署調查之占有情況不符,或地政事務所指界或測量情形與實況不符,或有其他優先承買權人或應買人資格有限制,或不動產有無法辦理移轉登記的情形等,本分署得撤銷拍定,已繳的保證金無息返還,拍定人、債權(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投標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投標。2.優先扣繳之地價稅,僅算至拍定日為止(但若對關於拍定日期有涉訟者,算至訴訟確定日);自拍定日翌日起至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之地價稅,由拍定人負擔。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6‧通訊投標:應寄達日期:自公告日起至開標日前1日止。
《法務部發文字號:113年度房地稅執專字第81806號,所得稅法/可通訊投標》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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