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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4274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747、748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114年8月11日現場查封時,4274建號建物目前由第三人葉○伶占有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該屋,其與債務人為朋友,因債務人尚有向其借款未清償,故無償使用該屋,雙方無訂立租約或使用借貸契約。有配附編號4號停車位,亦為第三人葉○伶占有使用。747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淡水區大旭社區內之部分大樓坐落基地,部分為道路用地及新北市路燈編號421419號燈桿東方2公尺處之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4‧經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回覆稱本件建物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案件,經函詢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回覆稱自107年迄今未曾受理本件建物之火災案件,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回覆稱本件建物是否屬地震受創或高氯離子建物,並無相關紀錄可稽。本院已盡查明義務,並揭示現況調查情形供應買人參酌,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仍難保證本件標的絕無足以影響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故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注意。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5‧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淡水都市計畫案住宅區,有關都市計畫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6‧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因標的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無變更,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當事人皆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本件倘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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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828萬115年3月26日拍賣]
[第二拍:663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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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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