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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標的於查封時無人應門,經債權人表示向鄰居詢問,系址已無人居住,原係債務人父母居住使用,並已於門首張貼查封揭示。另系址門牌、信箱有法院郵務通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書面告誡送達通知、停水通知等文書,並有現場照片及鑑定報告所附勘估標的物現況照片可資佐證。法院已就查封時之標的物整體使用情形為必要之整體性揭露;惟實際使用狀況、建物內部情形,仍應由投標人自行再勘查,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至現場查看,並向周遭鄰居及相關機關查詢確認後,審慎評估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或與預期不符等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2‧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3‧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4‧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和字第184522號,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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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1841萬115年5月20日拍賣]
[第二拍:1473萬未確定]
[第三拍:1179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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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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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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