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特色 | 案件地址:新北市林口區文化三路二段310號1,2樓|幸福市
總坪數:64.55
主建坪:46.36
公設坪:18.19
第一拍02/26底標價:6600萬
第二拍未定底標價:5280萬(預估)
第三拍未定底標價:4224萬(預估)
●點交情形→點交●
1‧本件查封時,第三人黃○凱在場稱,1樓及1樓夾層由其承租,租約自110年6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租金每月2萬元;另第2層有其他房客承租,本件建物第1層、1層夾層及2層進出均由內梯進出。據債權人陳報使用使用情形,2層由第三人陳○宇承租,租期自108年12月9日起至109年12月8日止,租金每月1萬4千元,由原承租人繼續使用中,轉為不定期租約。嗣經本院履勘,屋內已斷電,且承租人均已搬離,本件拍定後點交。
2‧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3‧本件6318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損害賠償》
**筆錄內容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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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包辦點交、和諧交屋
5.委託不收費、未得標不收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照片來源:自行場勘/司法院/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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