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溪崑二街112巷30號3樓
總坪數:36.36
主建坪:29.14
附屬坪:1.87
公設坪:5.35
增建坪:9.66
第一拍07/22底標價:1511萬
第二拍(未定)底標價:1208萬(預估)
第三拍(未定)底標價:967萬(預估)
●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於現場查封及測量時,由第三人在場,該第三人稱本件標的係由其購買,僅係登記於債務人之母,現由其居住,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據本件標的前案曾調查,本件拍賣標的物為該第三人出資購買,當初僅是借名登記給債務人之母,後由債務人繼承登記,故在場人主張其為有權占有。因上開標的存有使用借貸關係,是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均塗銷。
2‧本件依據第三人自述,標的有漏水情形,另據債權人陳報之現場照片,客廳及餐廳天花板油漆嚴重剝落。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3‧標的2599建號為增建,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表示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
4‧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又依鑑定報告稱,該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一住宅區。據債務人表示標的有漏水情形,惟上開調查因難以查明,且標的之漏水情形嚴重程度、損壞等情事亦難以查明,相關調查結果及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及現地查明並評估衡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法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6‧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7‧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法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8‧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日字第194443號,拍賣抵押物》
**筆錄內容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主**
1.投標前提供案件成本評估分析、法拍流程解說
2.協助銀行代墊款、最高8成
3.拍定後續專業處理流程、得標人免於奔波
4.包辦點交、和諧交屋
5.委託不收費、未得標不收費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照片來源:自行場勘/司法院/GOOGLE
鑫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詳細資訊歡迎來電洽詢
陳威宇(LEO)0985-048006
LINEID:0985-048006
更多物件http://www.leo法拍.tw
鑫創法拍屋專營法拍屋代標15年
專業團隊投標到點交全程服務買屋超安心
營業員陳威宇:101年登字第197433號
經紀人李彥槿:109北市經證字021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