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地址:新北市樹林區育英街135巷16號4層樓
🌟產權資料
總坪數:138.08
主建坪:123.89
附屬坪:14.19
增建坪:70.02
🌟辦理法院:新北法院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第一拍06/11底標價:8100萬
第二拍未定底標價:6480萬(預估)
第三拍未定底標價:5184萬(預估)
●點交情形→點交●
1‧本件於114年8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謝O欣在場,表示目前無人居住,無影響交易情事,環境潮濕牆壁可能有壁癌問題,頂樓有增建,債權人陳報4樓有內梯至5樓,1樓後側有一倉庫,無獨立出入口,須從16號後方進出,拍賣後點交。
2‧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為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經函詢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覆107年1月1日至114年8月17日無受理火災案件;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3‧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之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得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
4‧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之1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5‧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6‧刊登於網站或其他公告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7‧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分割共有物》
🌟🌟筆錄內容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主🌟🌟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照片來源:自行場勘/司法院/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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