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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拍:萬元(預估價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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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內容:
●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查封時,第三人許○英在場稱其為債務人遠親,現居住於該屋,且已居住五十幾年了,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並稱房屋原為其配偶所有,不知為何被移轉過戶給債務人;並稱房屋未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及非自然死亡等情事。經地政人員測量後稱增建部分在原建物後方,現作為廚房及衛浴。本件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2‧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3‧本件1015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損害賠償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蘭字第176420號,清償票款》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