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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114年5月13日現場查封時,本件不動產作為全聯福利中心賣場使用,據在場店長表示,本件不動產係由總公司承租。經查租賃契約期間為105年2月7日起至115年2月6日止,承租人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該租賃期限已屆滿,雖義務人與承租人另行續約,惟該續租屬查封後之占有,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此主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另該建物附有地下2樓之8個升降機械車位,車位編號分別為13、16、17、18、19、21、23、33,僅租用編號18車位之使用人譚先生電洽本分署稱,有租用該車位租期至116年3月31日止,並已繳清租金,其餘車位占有使用現況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2‧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3‧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經查該建物之社區管理費截至115年6月止,共計欠繳3萬7,600元,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尚有積欠其他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應買人應注意買受後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分署處理,此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4‧本件土地據新北市政府函復屬土城都市計畫之第二種商業區。
5‧本件如須點交,點交費用由拍定人自理。
6‧本件採現場投標與通訊投標並行之方式,通訊投標應寄達日期:自公告日起至開標日前1日止。
《法務部發文字號:新北執丙113年營所稅執特專字第00105243號,行政執行法/可通訊投標》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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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7800萬115年9月1日拍賣]
[第二拍:6240萬未確定]
[第三拍:4992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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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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