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法拍屋代標公司
安全可靠產權清楚
專業代書不動產經紀人雙證照
點交房子保證交屋經驗豐富
第一拍:1700萬元(流標)
第二拍:1360萬元(115.10.28開標)
第三拍:1088萬元(預估價未確定)
第四拍:萬元(預估價未確定)
來電敬請指名:范代書
行動:0952-007-073
專線:(02)2270-0886
筆錄內容:
●點交情形→有點交●
1‧建物查封時,無人在場,開鎖入內後,屋內佈滿灰塵,且已斷電,似無人居住使用。經法院函詢台灣自來水公司,其回覆該建物因連續兩期未繳費已遭停水。本件拍定後點交。
2‧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3‧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投標人注意。
4‧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5‧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5年度司執洪字第66161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