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地址:新北市淡水區坪頂路120巷37號3層樓|松柏別墅
🌟產權資料
總坪數:325.87
主建坪:308.82
附屬坪:17.05
增建坪:5.13
🌟辦理法院:士林法院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第一拍05/14底標價:8767.2萬
第二拍未定底標價:7013萬(預估)
第三拍未定底標價:5611萬(預估)
●點交情形→部分點交●
1‧157、15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58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113年12月11日現場測量時,暫編1131建號建物為157建號建物後方搭建之玻璃屋,放置雜物。依114年3月24日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為水平增建之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限期拆除。114年7月17日相對人蔡O月具狀稱157、158建號建物為蔡O偉全家居住。115年2月13日相對人蔡O偉具狀稱玻璃屋與內部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157及158建號建物為蔡O偉及蔡O岳、其家屬自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暫編1131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優先承買權: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分割共有物》
🌟🌟筆錄內容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主🌟🌟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照片來源:自行場勘/司法院/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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