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法拍屋代標公司
安全可靠產權清楚
專業代書不動產經紀人雙證照
點交房子保證交屋經驗豐富
第一拍:2225萬元(流標)
第二拍:1780萬元(115.07.08)
第三拍:1424萬元(預估價未確定)
第四拍:1139.2萬元(預估價未確定)
來電敬請指名:范代書
行動:0952-007-073
專線:(02)2270-0886
筆錄內容:
●點交情形→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1‧法院於114年6月17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439建號建物係由其一人居住使用,並做成查封筆錄在卷為憑,後雖於114年9月9日具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聲明異議稱系爭建物現為第三人莊○逸承租使用中,惟查法院查封期日第三人並未實際占有使用系爭建物,且上開聲明異議內容與查封筆錄不符,業經法院裁定駁回。倘上開聲明異議之駁回裁定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經異議後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否則即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瞭解。
2‧42地號土地係屬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故外國人不得應買。另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4年5月7日函覆,本件拍賣標的42地號並非建物之建築基地,可單獨移轉,且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請應買人注意。
3‧本件拍賣標的建物,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皆無海砂屋、地震、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火字第66533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