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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產權清楚
保證銀行貸款
保證順利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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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91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因租約訂於本件標的假處分查封之後,故不得對抗債權人),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其使用方法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以分管協議定之,故此部分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民國114年12月5日、115年3月3日現場執行時,據在場人李○男稱,其為浤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浤秝公司)之顧問,本件標的目前由浤秝公司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未訂立書面契約,租期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5萬元(含停車位租金),且配附有位於B3層編號42、43之停車位兩個。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3月13日函覆,於108年3月2日曾受理汐止區大同路3段200號地下一層機車停車場火警案件,現場為外包人員進行配電施工時不慎引燃配電箱起火,並未造成延燒,外包人員共2人於初期滅火時燒燙傷,皆意識清醒送往醫院;於110年3月3日受理汐止區大同路3段196號地下二層,現場為物流貨車內貨物(自行車電池)燃燒,員工自行撲滅,並未延燒及無人員傷亡。請應買人注意。
4‧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5‧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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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1886萬115年9月23日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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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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