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才是決勝點,提供預審,保證核貸 擔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監事
◆己經查封,無法看室內◆ ◆門牌:龍米路二段36號11樓-6 ◆主建物:18.65坪 ◆附屬:4.85坪 ◆公設:9.74坪 ◆土地:3.32坪 ◆土地現值【住宅區■115年公告現值:75600元/㎡】 ◆房屋用途:RC造/住家用 ◆房屋樓層:所在11樓/總樓層23樓 ◆房屋朝向:朝西北
※與他戶打通合併使用,無實體隔間牆,且共用一個大門進出
◎交通動線:公車站(張厝)、縣道15 ◎生活機能:超商、小吃、羊肉爐、機車行、超市、早午餐 ◎鄰近學校:聖心學校 【法院筆錄】●點交情形→如備註● 1‧本件不動產因與他戶打通合併使用,無實體隔間牆,且共用一個大門進出,故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5年4月10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陳○勲稱,其為債務人之配偶,741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該建物與36號11樓之5建物打通,僅留36號11樓之6(即741建號建物)之大門為出入口,債務人無停車位,且無欠繳管理費等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5年5月8日亦函覆,741建號建物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因36號11樓之5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人應自行處理其與741建號建物內部相通及單一出入口之問題,如有施作分隔設施之必要,亦應由拍定人自行協商負擔相關費用,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4月17日函覆,於114年1月8日曾受理本件標的址之火警案件,現場為室內電線走火,火勢由室內自動灑水設備及時撲滅,未延燒,亦無人員傷亡。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返還借款》
※流標打8折,概以執行公告為準 第一拍09/23底標價:1098萬 第二拍未定底標價:879萬 第三拍未定底標價:70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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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看屋的,網頁會註明。一般法拍屋查封之後無法入內參觀,可依據建物平面圖推斷室內格局是否方正,或參考樓上樓下鄰居房屋。(預約看屋留言,一律不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