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地址: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437巷4弄6號2樓
🌟產權資料
總坪數:32.85
主建坪:29.04
附屬坪:3.81
增建坪:1.01
🌟辦理法院:士林法院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第一拍04/09底標價:2235.7萬
第二拍未定底標價:1788萬(預估)
第三拍未定底標價:1430萬(預估)
●點交情形→部分點交●
1‧59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717、717-2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114年9月15日現場查封時,597建號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於115年1月12日函復,717、717-2地號土地為597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5年1月14日函復,717-2地號土地係67使字第0888號使用執照(66建(內)字第0047建造執照)建築基地之私設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暫編7112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4‧暫編7112建號建物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2月26日函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33條規定,拍照存證辦理,請應買人注意。
5‧優先承買權: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分割共有物》
🌟🌟筆錄內容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主🌟🌟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照片來源:自行場勘/司法院/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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