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地址:台北市內湖區大湖山莊街59號1樓|大湖山莊
🌟產權資料
總坪數:50.28
主建坪:45.56
附屬坪:1.04
公設坪:3.68
🌟辦理法院:士林法院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第一拍06/25底標價:3194萬
第二拍未定底標價:2555萬(預估)
第三拍未定底標價:2044萬(預估)
●點交情形→不點交●
1‧495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114年7月9日現場查封時,經開鎖入內檢視僅有固定式傢俱及電視、冷氣等基本電器,房屋地下1樓亦為居住空間,僅得由1樓之內梯出入,無其他出入口,牆面有些許水痕,是否有漏水壁癌無從確認。據鄰居稱,該戶應有一個停車位,但具體位置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債務人有無停車位不明,縱有停車位,亦因停車位係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分管協議,故停車位不予點交。
3‧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4‧有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5‧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拍賣抵押物》
🌟🌟筆錄內容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主🌟🌟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照片來源:自行場勘/司法院/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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