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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79、2423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114年7月30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潘O君在場稱,79、2423建號建物平時無人居住,但兄弟姊妹偶爾會來住幾天,有少許漏水問題,屋況大致良好。又2423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79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僅得由主建物內部出入,亦與主建物共用水電錶,牆面疑似有壁癌痕跡。另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5年3月4日北市警同分防字第1153014327號函覆,據附近鄰里稱,債權人偶有返家,該屋目前無人居住,亦無出租。據債權人115年3月9日陳報,法院張貼之公文封條遭春聯覆蓋,屋內冰箱門體遭以黏著方式固定,玄關處擺放多雙非屬債權人或其家屬之拖鞋,懷疑有第三人頻繁進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8月20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145619號函覆:2423建號建物之4樓後面增建係位於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比對83年空照圖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現況無法辨別違建完成時間且無施工跡象,拍照存證辦理;2423建號建物之4樓頂增建位於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79建號之公同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除拍定人為公同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公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5‧本件拍賣標的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自95年起未有火災發生紀錄,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損屋。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分割遺產》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34.16坪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一拍:1616萬115年6月25日拍賣]
[第二拍:1293萬未確定]
[第三拍:1035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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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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