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地址:新北市三重區河邊北街128巷51號1~3樓
🌟產權資料
總坪數:29.04
主建坪:25.41
附屬坪:3.63
增建坪:29.67
🌟辦理法院:金服公司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第一拍02/22底標價:1000萬
第二拍未定底標價:800萬(預估)
第三拍未定底標價:XXX萬(預估)
●點交情形→點交●
1‧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陳O惠在場稱:本件建物目前由其與債務人陳O弘居住使用,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2‧本件拍賣標的現為債務人占用,故拍定後點交。
3‧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5年1月13日函復法院稱:本件勘估土地之使用分區屬住宅區,建築完成日期為68年2月5日,勘估時屋齡約47年,領有68使字第436號使用執照,標的物經外觀目視勘查似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惟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及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因未以精密科學儀器檢測,查證確有困難;面前道路河邊北街128巷,其寬度不足3公尺,車輛難以駛入等等。
4‧新北市三重區龍濱段228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標的以查封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5‧本件係共有建物及土地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6‧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7‧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人注意。
9‧法院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0‧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11‧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12‧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菊字第117724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筆錄內容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主🌟🌟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照片來源:自行場勘/司法院/GOOGLE
🌟委託前諮詢
法拍流程完整說明
成本、稅費、銀行貸款分析
投資風險與報酬評估
🌟委託後分析
預估得標價格
銀行鑑價與融資可行性
專案業務現場實地調查
🌟投標當日
全程陪同或代理投標
現場觀察投標人數
即時判斷投標策略
🌟成功得標後
銀行撥款與法院流程協助(七天內需全額繳清)
點交程序與文件處理(依排程攻防遞送不同法院狀紙陳報)
專人個案協助排除占用、後續出租或轉售規劃
🥇陳威宇(LEO)0985-048006
👍LINEID:0985-048006
LEO法拍社群:https://reurl.cc/X2nVLa
詳細資訊歡迎來電洽詢
鑫創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更多物件http://www.leo法拍.tw
鑫創法拍屋專營法拍屋代標15年
專業團隊投標到點交全程服務買屋超安心
營業員陳威宇:101年登字第197433號
經紀人李彥槿:109北市經證字021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