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二段8-3號11樓|天生贏家
🌟產權資料
總坪數:35.81
主建坪:21.04
附屬坪:3.54
公設坪:11.23
🌟辦理法院: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第一拍02/25底標價:2240萬
第二拍未定底標價:1792萬(預估)
第三拍未定底標價:1433萬(預估)
●點交情形→部分點交●
1‧本件標的於法院查封時,由共有人(即債務人)之一及其兒子在內,並表示為自住,拍定後點交;另據該共有人之兒子表示,目前位於地下2樓6號停車位由其使用,惟本件停車位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應買人應自行向管委會查明區分所有權人分管契約或公寓大廈規約等,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2‧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數月至數年不等),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勘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法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後(勿先行繳納),法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
3‧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又依鑑定報告稱,該標的之土地為住宅區。惟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相關調查結果及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並評估衡量,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4‧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法院郵寄之通知、網路公告或以其他方式或管道標示之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5‧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6‧為維護交易秩序,保障當事人合理權益:(1)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案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2)因虛偽、未據實、及時陳述及提供資料、隱匿資料、偽造文書、詐欺等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包括口頭說明及書面文件),致新北地院及所屬承辦人員,受有損害賠償之請求,債權人、債務人應對新北地院及其所屬承辦人員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3)拍定人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若有無法辦理拍賣標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由法院撤銷拍定,無息退還拍定人繳交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投標,請另行透過其他方式或管道購買不動產。
7‧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火字第88208號,分割遺產》
🌟🌟筆錄內容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主🌟🌟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照片來源:自行場勘/司法院/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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