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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卷執行標的物現由共友人吳Ο宏、吳Ο祥居住使用,三樓擺放神桌及供奉祖先牌位,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另據地政人員指出本件標的建物之一樓後有增建,現為廚房,二樓前後有增建,現為房間,三樓前後均有增建,前為陽台,後方為房間,四樓整層為增建,為空屋及陽台,以上增建均與主建物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另據債權人陳報之照片觀之本件標的建物稍舊,內部有部份牆面有壁癌、龜裂。
2‧本件查封標的物第1459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3‧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本件係共有物變價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不動產之共有人人數眾多,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耗費相當之時日,應買人事後不得以此為由,要求撤銷拍定或向本院提出爭執,請應買人特別注意、評估。
5‧倘本件拍定人及共有人如主張應買或優買,必需於先繳納全額拍定價金後(強制執行法第97條),本院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如係拍定人兼共有人拍定並主張以可得分配價額抵繳,則亦應待本件債權計算書確定後,補繳差額後,本院始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
6‧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另倘有數共有人均合法聲明優先承買同一標的,則由本院進行抽籤程序決定由何人優先承買。
7‧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8‧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26.9坪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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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1841萬114年10月21日拍賣]
[第二拍:1473萬未確定]
[第三拍:1179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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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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