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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115年2月24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本件標的有增建,建物現無人居住,有壁癌。
2‧本件屋內之物品非拍賣之標的物。
3‧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2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另因本件共有人數眾多,通知優先承買需耗時更久,請投標人注意,如經行使優先承買,則就拍定時所預繳之保證金無息發還。
4‧第173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且部分占用鄰地,有拆除之風險,故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
5‧拍賣建物據囑託桃園分局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且查97年6月迄今之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6‧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7‧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8‧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5年4月20日函稱:本件土地領有改制前本府核發(51)府建土執照字第396號建築執照。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31.81坪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一拍:1570萬115年7月9日拍賣]
[第二拍:1256萬未確定]
[第三拍:1005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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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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