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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依115年2月24日查封筆錄紀載,債務人在場稱現由自己與家人居住,無出租,使用上無漏水情形,有平面車位未位於地下一層,機車位編號77,汽車位編號95。
2‧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使用情形欄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3‧查封時屋內查有家具、大型電器等動產,本次拍賣範圍不包含屋內動產,因該等動產仍屬債務人所有,拍定後倘債務人未搬遷,該等動產尚需於現場進行遺留物之後續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4‧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水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代為處理。
5‧本件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威字第150900號,拍賣抵押物》
[他項權利:拍定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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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2235萬115年9月16日拍賣]
[第二拍:1788萬未確定]
[第三拍:1431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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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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