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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608建號、1787建號除第2樓層出租予第三人之2房1廳1衛(浴室)不予點交外,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
2‧民國114年5月17日現場勘查暨測量時,第三人蘇○○花在場稱其承租第2樓層,據債權人陳報租賃契約影本,出租人為債務人鄭佳鳳,租賃期間自113年10月8日至115年10月7日,月租金新臺幣11,500元;第三人鄭○玲係債務人鄭O蘭及鄭O強家屬,在場稱其及母親居住使用第3樓層及頂樓增建部分;債務人鄭O鳳具狀稱1樓為空屋;債務人鄭O強具狀稱3樓及4樓(即頂樓增建)為自用,有漏水及天花板水泥塊掉落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1787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608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6月9日函覆稱:1787建號建物「1、2、3樓後」係位於一般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比對83年空照圖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施工跡象,拍照存證辦理;「3樓頂」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4‧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分割共有物》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法院公告另有增建約28.8坪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法拍屋無法看屋,業經委託了解屋內現況
[第一拍:4625萬114年10月27日拍賣]
[第二拍:3700萬未確定]
[第三拍:2960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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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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